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9号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荣事达第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侯文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优悦饰品店,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福寿街16号万博商城二期二层2089-2、2090、2091号。
经营者:吴会平。
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优悦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