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980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义乌卓凡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三区113幢2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曾环林。
被告:黄海霞,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卓凡进出口有限公司、黄海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已减半),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