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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陈福元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12民初487号
案件名称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陈福元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陈福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湘12民初487号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130437803。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福元,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福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和被告陈福元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第811497号、第14551616号、第14816409号、第28297160号、第21007804号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拆除带有“南方家具”的标识;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维权的合理开支。

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第811497号、第14551616号、第14816409号、第28297160号、第21007804号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拆除带有“南方家具”的标识,并销毁两丫坪南方家居专卖店印章。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创始于1991年,现坐落在成都市双流区××开发区。

公司以“创造价值成就你我”为自己的使命,并以“共有南方共同事业共创平台共享成就”为自己的核心价值观。

经过20多年发展,已成为一家专注于沙发和家具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一体的民营企业,分别在四川彭山、湖北罗田、河南清丰建设现代化生产基地。

业务涵盖家具及用品批发、零售、成品家具、定制家具等。

原告从成立之初,便极其重视自身的商标建设工作,曾先后获准注册第811497号、第14551616号、第14816409号、第28297160号、第21007804等商标,经过多年的精心维护和推广宣传,原告“南方”系列商标在家具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曾先后荣获“家具生产质量保证条件特级企业”、“四川省著名商标”、“中国家具产业集群优秀企业”、“中国质量、服务、信誉AAA级企业”、“中国家具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单位”、“商会副会长单位”、“中国名优品牌”、“驰名商标”等荣誉。

经原告调研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南方家居”标识于门头、店内墙、楼梯广告中,用于指示其店内的家具产品来源,并在售货单中突出使用原告“南方家私”商标,以相关公众一般识别力为准,消费者易误认为该店乃原告的专卖店,店内销售的所有产品尽量来自于原告。

但实际上,店内却大量存在非原告的商品,该行为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类产品系原告生产,或者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关系,进而导致误认误购发生,被告的行为损害原告的利益,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鉴于原告商标和企业的知名度,被告对原告的商标和企业应当明知,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店铺内外突出使用原告“南方”相关商标标识,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标、混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主观恶意和不正当性。

此外,被告经营的店铺面积大,所售商品价值较高,获利较高,同时,被告不仅占据了原告的经营资源,还直接影响了原告的市场利益,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陈福元答辩称,我不是南方家俱店的老板,原告起诉的人错了,进货都是老板去,不是我进的货,我没有开家具店。

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证据一、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证据二、(2020)川国公证字第55349号公证书(第1、2、9页)、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协助查询复函,拟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第二组证据:证据一、(2019)川国公证字第38354号、第38349号、第38347号、第38346号、第133103号、第38345号、第38355号公证书,拟证明:(1)原告是“南方”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具有(包括涉诉商标在内的)系列商标专用权;

(2)涉诉商标仍在保护期限内;

3、原告第811497号“南方牌—马图”商标是驰名商标、是四川省著名商标,自1996年1月注册以来,使用至今,持续时间超过23年。

证据二、《证书》-2014年、2015年、2016(共4份);

《企业信用等级证书》-2014年6月、2015年8月、2016年8月;

《荣誉称号证书》-2014年、2015年;

《荣誉证书》-2014年、2015年、2016年;

《证书》-2014年;

《证书》-2014年、2015年、2016年;

《成都市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2015年11月;

《四川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合格证书》——2016年;

《四川省家具进出口商会文件-证明》2017年2月27日;

南方家俱各区域经销商数量和销售比例(截至2016年底)、经销商分类表(截至2016年底)、三年经营绩效一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5张;

原告2018年度专卖店加盟合同签订记录表;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8页)。

拟证明原告“南方”商标在四川省内以及全国范围内是知名品牌,品牌含金量高,原告商标所涵盖的品牌价值与原告商品质量有密切关系,原告“南方”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声誉。

证据三、百度、微博、微信等热门网络搜索“南方家居”关键字所出现的实时页面截图,南方家居天猫旗舰店截图(关注人数21.8万)、南方家居京东旗舰店截图(关注人数4.5万)。

拟证明原告“南方”商标在四川省内以及全国范围内是知名品牌,品牌含金量高,原告商标所涵盖的品牌价值与原告商品质量有密切关系,原告“南方”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声誉;

原告采取线下线上结合的经营模式,在全国各地开设的“南方家私”“南方家居”品牌实体加盟店长期维持在几百家,经营业绩规模年销售额在几个亿,总体销量占行业内领先地位,产品远销海外;

证据四、原告方聘请佟大为、关悦夫妇为形象代言人拍摄的视频广告视听资料截图(8页)、(2019)川国公证字第66801号—66815号公证书(共15份)。

拟证明原告非常注重品牌维护,为保持品牌知名度,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和广告投入,包括聘请著名演员为代言人拍摄广告并在央视3套投放、以及在高铁、机场、报纸、网络平台、微信等处针对不同的人群,方式多样而且辐射面积广的打广告,使涉诉注册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显著性和影响力。

在最近五年间,原告为维护品牌、商标价值所花费的广告费、推广费高达2000多万元。

第三组证据:(2020)川国公证字第55349号公证书及被告店铺内照片。

拟证明被告未经授权,在家俱店铺门头,店内吧台幕墙等多处使用原告专卖店统一的装潢及“马图+南方家居”图文标识,张贴和悬挂带该标识的宣传广告、使用带“南方家私”标识的售货单以及“南方家居两丫坪专卖店”印章,店内售卖的却是大量的其他非原告品牌产品的经营行为,是借用原告注册商标的信誉和影响力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侵权行为,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标、混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主观恶意和不正当性。

第四组证据:总授权委托书;

调查、公证差旅费、购买产品费用证明;

四川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委托代理协议;

律师前往怀化中院参加庭审所花差旅、住宿费票据,拟证明原告为了制止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公证证据保全、诉讼等所花费的调查人员交通费、住宿费、购买产品费用、公证费以及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共计14316.5元,是原告为了制止被告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质证称:对于第一组证据被告不知道,被告没有开这个家具店;

对于第二组证据被告表示不知道;

对于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被告表示认可,微信付款码是被告本人的,订货单是被告开具并出具给原告的工作人员的,被告是店里做事的人;

对于第四组证据,被告认为不关他的事。

被告陈福元提交证据如下:销售发票复印件两份及关于十月特供产品支持政策的通知一份,拟证明销售的家俱都是溆浦总代理伍延友从南方家俱进的货。

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质证称:对该证据三性不予认可,更达不到证明目的,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第一、二、三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第四组证据中的总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2020年1月4日)、公证时购买产品的票据、公证费发票、2020年12月28日的住宿订单、2020年12月28、29日的高铁订单,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第四组证据中的其他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提交的证据系复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也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系第811497号“”、第14551616号“”、第14816409号“”、第28297160号“”、第21007804号“”系列图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其中第81149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沙发、家俱。

第1455161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家俱;

床;

沙发;

陈列柜(家俱);

床垫;

办公家俱;

金属家俱;

蜂房;

床用非金属附件;

家俱门。

第1481640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35类:广告;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进出口代理;

拍卖;

替他人推销等。

第2829716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床垫、桌子、梳妆台、茶几、办公家具、陈列架、金属家具、沙发、床。

第2100780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办公家俱;

茶几;

长沙发;

长凳(家俱);

家俱;

凳子;

金属家俱;

屏风(家俱);

细木工家俱;

床垫。

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注册期内。

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第811497号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还先后获得成都市双流区政府质量奖、四川名牌产品称号、四川著名商标、2017年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证书、2017年省级名优产品推广应用名录证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等一系列荣誉称号。

原告为扩大商标和产品知名度,投入资金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

成都律正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维护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的相关权益,于2019年7月8日向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申请对该公司指派人员廖鑫到湖南省溆浦县两丫坪镇供销合作社背后“南方家居”消费、取得票据的过程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8月25日11时27分廖鑫与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的公证员朱某、工作人员杨某、张某到达湖南省溆浦县两丫坪镇供销合作社背后,店招标识为“南方家居”字样的店铺内,廖鑫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通过手机移动支付人民币贰佰元定购了一个小沙发,消费后取得盖有“南方家居两丫坪专卖店”的一张订货单、编号为0000264。

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朱某、工作人员杨某、张某对廖鑫的定购行为进行了监督,并在现场对客观的情况进行了拍照和打印,根据以上情况制作了(2020)川国公证字第55349号公证书。

根据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被告在店铺店招上标注使用了原告第21007804号“”注册商标标识,在被告店内上方悬挂的招牌上、收银台背后的幕墙上、墙上悬挂的价目表上以及订货单上使用了案涉商标,并在被告店内上方悬挂有明星佟大为、关悦夫妇代言原告产品的宣传图,该宣传图上亦印有案涉商标;

被告店外停放的一台面包车车头印有“南方家居”的标识;

原告公证取得的订货单名称为“南方家私订货单”,该订货单上所盖印章为“南方家居两丫坪专卖店”。

被告认可上述55349号公证书中的微信收款码系其本人所有,订货单系其本人开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是第811497号“”、第14551616号“”、第14816409号“”、第28297160号“”、第21007804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被告认可(2020)川国公证字第55349号公证书中记载的订货单是其本人开具,收取订金的收款码也是其本人的,在被告没有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本案应认定被告陈福元是南方家居两丫坪专卖店的经营者。

被告关于其不是“南方家居两丫坪专卖店”经营者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作为家俱销售商,其经营的行业与原告所有的“南方家居”及图文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种类系同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之规定,被告在其店铺招牌、幕墙、价目表、订货单等处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具有攀附和混淆性质,引人误会与原告商品存在特定联系,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的规定,本院对原告就涉案商标侵权行为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应立即停止对原告第811497号、第14551616号、第14816409号、第28297160号、第210078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拆除带有“南方家居”的标识,并销毁两丫坪南方家居专卖店印章。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之规定,鉴于本案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侵权实际损失、侵权获得的利益等证据,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原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2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福元立即停止对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第811497号、第14551616号、第14816409号、第28297160号、第210078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拆除带有“南方家具”的标识,并销毁两丫坪南方家居专卖店印章;

二、被告陈福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陈福元负担1800元,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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