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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店下镇黄云根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9执70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店下镇黄云根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店下镇黄云根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执7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被执行人:樟树市店下镇黄云根超市,住所地:江西省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店下镇店下街。

经营者:黄云根。

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樟树市店下镇黄云根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赣09知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由樟树市人民法院执行。

樟树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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