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91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被执行人:南昌市东湖惠民鲜花礼品行,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
经营者:罗春华,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本院在执行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南昌市东湖惠民鲜花礼品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2020)赣0191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南昌市东湖惠民鲜花礼品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昌市东湖惠民鲜花礼品行的存款及收入:4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