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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2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卫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282民初13052号
案件名称13052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卫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吴卫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2民初13052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卫波,男,1977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公司)与被告吴卫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樱花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吴卫波已全部履行相应义务为由,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现原告樱花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卫波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樱花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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