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民初1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成敏,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维萍,女,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维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徐维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