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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绍兴市越城区卡秀派对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6民初14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绍兴市越城区卡秀派对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卡秀派对歌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14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颖,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卡秀派对歌厅,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银桥路千客隆购物广场三楼。

投资人:潘小龙。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卡秀派对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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