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04民初6142号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8,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凌家塘闽江副食品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6,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
经营者:郑善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松,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凌家塘闽江副食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