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初681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陈波,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沂水县马站东升超市,经营场所:沂水县马站镇杨家城子村,实际经营地:沂水县马站镇省道227. 经营者:杨俊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名波,男,系该超市经理。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水县马站东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