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4070号原告:山东万世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武茂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奥力德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张明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万世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奥力德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山东万世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世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万世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计4550元,由原告山东万世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