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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饶县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钰琪厨卫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5民初17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饶县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钰琪厨卫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饶县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钰琪厨卫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民初17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厦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钰琪厨卫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A7-11.12号。

经营者:李艳。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饶县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钰琪厨卫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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