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初246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乐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新华路建材小区沿街房76-4号。
法定代表人:葛新,经理。
被告:山东丰之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沂高新区双月园前路中段北侧(临沂美顿齿轮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葛新,经理。
被告:山东开元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十泉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孙成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子涛,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临沂市乐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丰之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开元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