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42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大志,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林达,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林达、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与黄林达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王 贞人民陪审员 王 畅人民陪审员 夏冰玉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余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