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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志贤与宜兴环科园金麦克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282执4494号
案件名称吕志贤与宜兴环科园金麦克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吕志贤;宜兴环科园金麦克歌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282执4494号申请执行人:吕志贤,男,1969年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宜兴环科园金麦克歌厅,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龙池路435号201-2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5X。

经营者:尹召庆,男,198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代理人:顾豪,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吕志贤与宜兴环科园金麦克歌厅(以下简称金麦克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由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一、宜兴环科园金麦克歌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吕志贤第12075431号、第16481107号、第16481223号、第11922923号、第164789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销毁带有“金麦克”字样的产品宣传资料、店面招牌、店内装潢和产品外包装);

二、宜兴环科园金麦克歌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吕志贤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本案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30000元;

三、驳回吕志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金麦克歌厅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吕志贤负担230元,金麦克歌厅负担920元。

因被执行人金麦克歌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志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通过短信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能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2019年8月19日、2019年9月12日、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1月19日、2019年12月10日、2020年1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

3、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至金麦克歌厅所在地调查,金麦克歌厅现已停止营业,金麦克歌厅委托代理人顾豪称金麦克歌厅已停止营业,现暂无能力支付拆除商标等费用,但金麦克歌厅保证不再使用“金麦克”字样的商标或以“金麦克”名义进行宣传。

6、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将被执行人金麦克歌厅经营者尹召庆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调查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能力拆除、销毁带有“金麦克”字样的产品宣传资料、店面招牌、店内装潢和产品外包装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告知其需要垫付拆除金麦克歌厅带有“金麦克”字样的店面产品宣传资料、店面招牌、店内装潢和产品外包装等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垫付相关费用,同意先行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金麦克歌厅未能履行拆除、销毁带有“金麦克”字样的产品宣传资料、店面招牌、店内装潢和产品外包装的义务,申请人吕志贤也明确表示不能垫付拆除、销毁带有“金麦克”字样的产品宣传资料、店面招牌、店内装潢和产品外包装的相关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282执449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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