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民终38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汇鑫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接山乡鄣城村。
法定代表人:刘德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山东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德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南环东路899号1幢116室。
法定代表人:张德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泰安汇鑫润滑油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德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9)鲁0923民初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安汇鑫润滑油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泰安汇鑫润滑油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