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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刑初76号
案件名称彭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彭征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82刑初76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征,曾用名彭海燕,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家住河南省西峡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易晓斌,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应小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征及其辩护人易晓斌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彭征在义乌市开设拓步鞋总汇店铺,2019年4月份起,彭征从李某1(另案处理)处以22.5元一双的价格低价陆续购买了4284双假冒第855786号“”、第4581865号“”注册商标的耐克三代鞋子,共支付96390元,后将假冒耐克三代用于店铺销售。

2019年7月17日,东阳市公安局至义乌市抓获被告人彭征,并在其经营的店铺及住处查获尚未售出的假冒耐克三代鞋子共476双。

剩余3808双耐克三代鞋子已被其以每双25元至26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销售额在95200元人民币以上,查扣未出售的476双耐克三代鞋子货值为11900元以上。

被告人彭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于2019年8月13日退出赃款95000元。

被告人彭征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征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公证书、授权委托书、鉴定证明、照片、销货单照片、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情况说明、暂扣款票据、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证人牛某、林某、李某1的证言;

被告人彭征的供述与辩解;

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电子数据;

鞋子实物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征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即被查扣,被告人彭征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该部分犯罪行为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征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部分犯罪行为系未遂,积极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被告人彭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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