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民初517号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刘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逢春,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维,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逢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1元,减半收取计340.5元,由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云霞审判员 蒋国保审判员 周 怡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法官助理李芳丽书记员刘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