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刘逢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13民初517号
案件名称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刘逢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刘逢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民初517号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刘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逢春,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维,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逢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1元,减半收取计340.5元,由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云霞审判员  蒋国保审判员  周 怡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法官助理李芳丽书记员刘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