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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仁平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12刑初10号
案件名称徐仁平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仁平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612刑初10号公诉机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仁平,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汉族,高中肄业,职业个体,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曲海波,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以烟牟检公刑诉(2019)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仁平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仁平及其辩护人曲海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仁平于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间,在未取得“Benfolds”、“MEDOC”、“BORDEAUX”、“SAINT-EMILION”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制造、销售含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葡萄酒酒箱共计49889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8385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仁平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仁平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仁平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注册商标证、未授权证明、营业执照副本、证人王子国、张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徐仁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徐仁平系自首,请求对被告人徐仁平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徐仁平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获利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徐仁平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仁平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徐仁平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徐仁平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仁平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徐仁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上缴国库(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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