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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市南区乐贵华生活超市、市北区乐华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民初179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市南区乐贵华生活超市、市北区乐华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市南区乐贵华生活超市;市北区乐华生活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79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职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南区乐贵华生活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82号。

经营者:楚振伟。

被告:市北区乐华生活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同福路1号。

经营者:杨刚军。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南区乐贵华生活超市、市北区乐华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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