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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李荣桦商标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7执4991号
案件名称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李荣桦商标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李荣桦

案由

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7执499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高正梅,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李荣桦,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精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荣桦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沪0107民初66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李荣桦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人民币共计2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0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到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果。

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

执行中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公积金等可供执行财产。

另查:被执行人社保查询反馈为无记录。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谈话(调查)笔录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未获清偿的债权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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