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922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龙鑫源阀门管件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兰州西路199号。
负责人郭胜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禄,男,汉族,1988年5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男,汉族,1995年1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龙鑫源阀门管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胶州市龙鑫源阀门管件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