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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民初490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陈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490号之一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武,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菲,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超,女,1990年9月20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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