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刑更57号罪犯郑祖兴,男,1986年11月22日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初中文化。
现在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沪0110刑初975号刑事判决,认定郑祖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监狱于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提出沪司狱青减字(2019)第591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11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
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祖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郑祖兴减刑。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祖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受到执行机关2次表扬等奖励。
上述事实,有罪犯郑祖兴的原审刑事判决书、认罪悔罪评估意见表、认罪服法书、奖励(处罚)审批表、计分考评与行政奖惩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祖兴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祖兴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二天。
(刑期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金淼审判员 薛惠君审判员 丁正阳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翁永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