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04民初20049号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涛,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深港,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柒牌公司)与被告谭深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建柒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涛、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深港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诉讼中,原告福建柒牌公司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柒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谭深港:1.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含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5,000);
3.在拼多多网站首页及《新民晚报》《文汇报》《新闻晨报》三家行业内杂志、报刊正版(非中缝)醒目位置发布道歉声明十五日,以消除影响,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庭审核。
诉讼中,福建柒牌公司确认涉案侵权行为已停止,故申请撤回第一、三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其中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原告发现谭深港在拼多多平台开设了名为“汤圆休闲服饰”的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并在该店铺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福建柒牌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谭深港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福建柒牌公司提交的(2018)浙杭禹证民字第4723、4538、4539号公证书、(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7157号公证书、(2019)宁钟证经内字第1049号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公证费发票,寻梦公司提交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销售数据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成立于2013年11月27日,目前经营范围涵盖服装、服饰等。
其系第XXXXXXX号“”商标、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X号“”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四商标)权利人,第XXXXXXX号商标于2001年1月21日经核准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21年1月20日;
第XXXXXXX号商标于1999年6月14日经核准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29年6月13日;
第XXXXXXXX号商标于2014年8月14日经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8月13日;
第XXXXXXXX号商标于2014年7月21日经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7月20日。
涉案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包含第25类“服装”,2017年10月27日,原告经核准受让上述商标。
2010年1月,原告的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8年11月1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1月21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代理人进行了如下操作:使用公证处手机,打开“拼多多”应用程序,登陆拼多多账户后在“我的订单”中显示2018年11月10日签收了一份在涉案店铺内购买的一款名称为“【送棉袜】柒牌秋冬加厚弹力休闲宽松直筒牛仔裤男长裤子中年大码【九牧王318黑灰】加绒加厚,31腰围2尺4”实付价格为78元的牛仔裤一条(以下简称公证实物)。
网页显示的物流信息与收取的快递信息一致。
随后打开一份由公证人员于2018年11月10日签收的未拆封快递件,对邮件内物品查看、拍照后封存,封存后的物品由该代理人保管。
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据此出具了(2019)宁钟证经内字第1049号公证书并于2019年1月30日开具了1,000元的发票一张。
2018年11月8日、11月30日,经原告申请,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就其代理人浏览涉案店铺并购买公证实物等过程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并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二份。
庭审中,原告表示在涉案店铺下单时选择了“九牧王”,故公证实物并非侵犯原告涉案四商标的商品。
然通过查看公证实物购买页面上的内容显示:涉案店铺网页上的牛仔裤后右裤兜上的“7”字样与原告主张的第XXXXXXX号商标一致,牛仔裤右裤兜和腰带皮质标签“seven”与原告主张的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近似。
被告在涉案店铺的公证实物的名称及网页上做产品展示时带有“柒牌”和“7”字样,该字样与原告主张的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商标相同;
网页展示上使用的“seven”字样与原告主张的第XXXXXXX号商标近似。
庭审中,原告表示公证实物虽与涉案店铺网页显示的商品不同,但结合公证书及时间戳认证证书中关于公证实物购买页面上展示的“商品评价”中消费者上传的图文评价信息,原告主张被告在涉案店铺销售与核定使用商品“服装”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四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
另查明,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显示,被告在寻梦公司的“拼多多”平台注册了涉案店铺。
公证实物在涉案店铺的ID为XXXXXXXXX,该商品于2019年3月23日被下架,同年3月28日被禁售,总销量为1,252件,销售金额为98,104.64元。
该商品ID含多个品牌的牛仔裤,其中名称中包含“柒牌”关键词的商品(以下简称侵权商品)销售数量为1,246件,销售金额为97,636.64元。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7年经核准受让涉案四商标,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四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的公证实物虽与涉案店铺网页展示页面上的商品不同,但结合公证书及时间戳认证证书中关于公证实物购买页面上的侵权商品的展示内容以及消费者上传的图文评价显示的侵权商品标识等信息,在被告未能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原告据此主张该商品并非其生产的正品,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指称的商标权侵权行为于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前已经停止,故涉案纠纷应适用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公证实物为牛仔裤,虽与涉案店铺网页展示页面的商品不同,然其与涉案四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属相同商品,结合公证书及时间戳认证证书中关于公证实物购买页面上侵权商品的信息及消费者上传的图文评价的内容,涉案店铺在公证实物购买网页上展示的“柒牌”品牌牛仔裤上使用的“柒牌”“7”“seven”图形标识,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与涉案四商标相比,仅细节有所差异,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应认定与涉案四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故本院认定该被告的行为属侵犯涉案四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作为涉案店铺经营者,其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四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确认被告已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仅主张经济赔偿。
鉴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涉案四商标的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涉案四商标的知名度、侵权商品的销售量及销售金额、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赔。
就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公证费有相应发票予以证实且确属为诉讼所产生必要费用,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原告虽未提供律师费票据,然其确实委托了律师参加诉讼,本院根据本案诉讼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工作量及律师收费标准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详见附录法律条文),判决如下:一、被告谭深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62.50元,被告谭深港负担1,23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陈卫国人民陪审员 陈玲妹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建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