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2848号原告:王永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杰,山东玉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仲崇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茹,济宁任城恒义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原告王永梅与被告仲崇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王永梅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计382元,由原告王永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