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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泗水县济河办翔蕊水暖批发部、北京潜水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8民初197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泗水县济河办翔蕊水暖批发部、北京潜水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泗水县济河办翔蕊水暖批发部;北京潜水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九亿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民初197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

法定代表人:刘鹏。

被告:泗水县济河办翔蕊水暖批发部,住所地济宁市泗水县济河办龙城知春北门。

经营者:刘胜利。

被告:北京潜水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静。

被告:北京九亿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世新。

原告江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泗水县济河办翔蕊水暖批发部、北京潜水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九亿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北京潜水挺科技有限公司”的地漏;

二、请求判令被告二、三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北京潜水挺科技有限公司”的地漏;

三、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有“潜水挺”文字或与“潜水艇”近似的文字;

四、请求判令三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整;

五、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潜水艇品牌以其优良的品质和过硬的质量,深受消费者喜欢。

十多年来,原告及其关联企业投入巨资,通过广播电台、公交车体、互联网、户外平台、平面媒体、高铁、机场刷屏、出租车LED等载体持续进行宣传,“潜水艇”品牌在业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2019年5月,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一在店铺内销售突出标有“北京潜水挺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地漏,该地漏外包装、内包装、内附说明书上均标有“北京潜水挺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针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另查明,该地漏上的组合图形商标持有人系被告三所有,且被告二、三股东均为张静,具有关联性。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一在店内销售标有“北京潜水挺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地温,不仅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二、三为攀附潜水艇美誉,在生产、销售的地漏上标注“北京潜水挺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商标性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标权。

被告二、三将与原告潜水艇图形近似的图形注册为商标使用在同类产品上,同时使用“北京潜水挺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行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二将与原告的知名商标“潜水艇”字形相近似、读音一致的“潜水挺”注册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明显。

被告二、三为傍名牌注册关联公司和近似商标,侵权情节严重,主观恶意明显。

因此,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北京潜水挺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原告曾对被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案件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后,原告提出撤诉。

再次诉讼的当事人虽不同,但诉讼标的与诉请请求基本相同。

2.被告一泗水县济河办翔蕊水暖批发部无实质的诉讼承担权益,原告仅为“挂靠”管辖而诉。

泗水县济河办翔蕊水暖批发部系个体批发零售方,其仅是按规进货零售,并无其他违规侵权行为,不是本案的主要诉讼争议焦点。

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泗水县济河办翔蕊水暖批发部住所地为山东省泗水县,属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被告北京潜水挺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潜水挺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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