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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8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州区川姜镇淘苏纺织品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612民初8938号
案件名称8938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州区川姜镇淘苏纺织品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区川姜镇淘苏纺织品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12民初8938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川姜镇淘苏纺织品厂,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双桥村6组。

经营者:韩伟旗。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春花,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州区川姜镇淘苏纺织品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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