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2民初182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大道东290号保利大都汇3栋办公楼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U。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富成,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金源办公用品销售中心,地址:南昌市西湖区珠宝街97号新喜洋综合市场二层B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2。
经营者:吴和亮,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西湖区金源办公用品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