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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宝安与曹相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843号
案件名称刘宝安与曹相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宝安;曹相辰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843号原告:刘宝安,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民,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相辰,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原告刘宝安与被告曹相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刘宝安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宝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宝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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