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843号原告:刘宝安,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民,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相辰,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原告刘宝安与被告曹相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刘宝安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宝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宝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