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11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豫便利百福街店,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八里庙社区马庄南四区百福街路东商铺。
经营者:韩富星。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豫便利百福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