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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博航塑业有限公司、邢台昌哲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知民初945号
案件名称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博航塑业有限公司、邢台昌哲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博航塑业有限公司;邢台昌哲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禹州市小吕乡人民政府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945号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徐亚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云照,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博航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榆东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朱鹏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克,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昌哲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

法定代表人:辛战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禹州市小吕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禹州市小吕乡岗马村。

负责人:王向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奇,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博航塑业有限公司、邢台昌哲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禹州市小吕乡人民政府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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