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1087号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渭溪路8号3号厂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峥,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然,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米江,男,汉族,1965年5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技,男,汉族,1982年2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齐技,男,汉族,1982年2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米江、齐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起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2020年1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退还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400元。
审判长 史致鹤审判员 王时钰审判员 宋 喆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法官助理刘鹏书记员袁枫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