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4051号原告:孟凡新,男,1981年6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成珠,山东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自运,男,197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被告:糜自珍,女,197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被告:马洪科,男,197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孟凡新与被告郭自运、糜自珍、马洪科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凡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孟凡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