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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发财雨饮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延津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知民初1386号
案件名称新乡市发财雨饮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延津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乡市发财雨饮品有限公司;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延津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386号原告:新乡市发财雨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延津县城关镇迎宾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迎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生,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被告: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泉州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单玉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学兵,北京市泓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春,公司员工。

被告:延津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胜利路盛世华府25号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陈齐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学兵,北京市泓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乡市发财雨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延津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新乡市发财雨饮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发财雨饮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乡市发财雨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新乡市发财雨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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