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2执1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芦淞区乐尔乐九号超市,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519号华坤公园8号0101号。
经营者:文爱红。
被执行人:文爱红,女,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芦淞区乐尔乐九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了(2019)湘02知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因芦淞区乐尔乐九号超市及经营者文爱红未履行支付义务,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2执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