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民初58号申请人: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古贝春大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周晓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生,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黄祥振,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
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与黄祥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并保全被申请人黄祥振的财产。
申请人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N×××××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鲁N×××××号小型轿车;
二、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黄祥振价值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