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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881刑初839号
案件名称王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博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881刑初839号 公诉机关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博,男,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巨鹿县农业局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

辩护人苏小梅,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以神检一部刑诉〔201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振国、李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博及其辩护人苏小梅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博为神木市店塔镇昌特矿山机电门市实际经营人,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王博前后10余次从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烟店镇的黑市上购进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SKF牌轴承,在店塔镇的昌特矿山机电门市出售。

神木市公安局民警与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昌特矿山机电门市内发现该门店库存共114种型号假冒斯凯孚(SKF)牌轴承。

经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王博所经营的昌特矿山机电门市内库存114种型号1135件SKF牌轴承为侵犯SKF公司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

经宁夏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114种1135件SKF牌轴承与SKF公司的注册商标属于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经神木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114种型号1135件假冒“SKF”牌轴承于2019年9月4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600827元。

被告人王博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1月21日神木市昌特矿山机电门市与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向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0万元,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对王博的侵权行为表示谅解。

另查明,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是注册商标“SKF”的被许可使用权人,并对中国境内发生侵权行为有权采取维权措施。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丽玲、张迎军、常胜旗的证言;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王博自述货值单价,营业执照,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鉴定意见:神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宁夏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书、价格证明;

和解协议,赔偿款收据证明,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辩方提供了归案情况说明、机票,用以证明被告人王博在神木市公安局民警与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其门市时,于2019年9月4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系自首,应对其减轻处罚。

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博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用以待售轴承数量1135件,神木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市场零售价为60082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及在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并自愿主动缴纳罚金、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博从轻处罚。

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河北省巨鹿县司法局审前评估对被告人王博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故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查获的未销售的假冒轴承属于违禁品,依法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已缴纳)。

二、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斯凯孚轴承1135件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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