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民初24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韩酷儿童服装加工厂,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路**iv>法定代表人:张秀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玲丽,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世伟,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韩酷儿童服装加工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先后于2021年1月5日、2021年1月28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韩酷儿童服装加工厂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