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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县星盛鸿电器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526民初476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县星盛鸿电器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德化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县星盛鸿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6民初476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德化县星盛鸿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百德安置房**楼**店面/div> 法定代表人:王安鹏。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德化县星盛鸿电器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欲与福建省德化县星盛鸿电器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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