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执410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70826969461。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彩娣,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余姚市臻韵百货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姆湖村下湖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GTBKU6H。
经营者:黄彦力,女,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执行人:黄彦力,女,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申请执行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臻韵百货商行、黄彦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81民初3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余姚市臻韵百货商行、黄彦力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并负担受理费200元、执行费54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余姚市臻韵百货商行、黄彦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余姚市臻韵百货商行、黄彦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余姚市臻韵百货商行、黄彦力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余姚市臻韵百货商行名下无银行存款账户;
黄彦力名下有3个银行存款账户且已冻结,现可用存款余额1.53元,相比执行标的无扣划必要。
2、通过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余姚市臻韵百货商行、黄彦力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保险、股票、证券和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
3、于2020年12月16日传唤被执行人余姚市臻韵百货商行、黄彦力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4、鉴于被执行人余姚市臻韵百货商行、黄彦力拒不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余姚市臻韵百货商行、黄彦力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截至2021年1月2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534.17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余姚市臻韵百货商行、黄彦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同意对被执行人余姚市臻韵百货商行进入破产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余姚市臻韵百货商行、黄彦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