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287号 原告:慈溪市北森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五里村。
法定代表人:林余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鹏,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卡夕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费家塘路588号7幢404室。
法定代表人:吕韩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娟,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青,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慈溪市北森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卡夕洛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慈溪市北森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鹏、杭州卡夕洛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娟、冯燕青,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2020年1月17日,原告慈溪市北森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北森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北森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慈溪市北森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慈溪市北森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