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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与楼青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民初486号
案件名称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与楼青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楼青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民初486号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滨西路363号。

法定代表人:黄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威,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楼青凤,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状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楼青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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