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281执3511号被执行人:程荣华,男,197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关于被执行人程荣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12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被执行人程荣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
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1.本院于2019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8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19年8月8日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江苏省内房屋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2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