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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福铨与上海海瑶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684号
案件名称林福铨与上海海瑶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福铨;上海海瑶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684号 原告:林福铨,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飞、阮吉平,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215号第5幢2685室。

法定代表人:段津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林福铨与被告上海海瑶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福铨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维权合理开支)”。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1月9日,原告林福铨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福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福铨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福铨负担。

原告林福铨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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