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891号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阳光路6号3栋4层。
法定代表人黄辉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少君,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新宪,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米达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银领国际箱包大厦17A层5号。
法定代表人杨书锋。
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米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