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店镇一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3知民初14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店镇一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李店镇一新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知民初14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店镇一新百货店。

经营场所:社旗县李店镇平安街中段。

经营者:李长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店镇一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