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854号 原告:温州博士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七路281号三号综合楼北楼(浙江锦昌电器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陈晓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仁勇,温州匠心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洛科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塘下村。
法定代表人:郑麟朋。
原告温州博士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洛科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1月15日,原告温州博士安全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博士安全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博士安全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温州博士安全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温州博士安全用品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