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81民初430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谷好乐家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谷山南路**。
经营者:武恒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谷好乐家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