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执767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养西线蜀汉路289号锦城苑A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杨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杨念念,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鄞州明楼姐弟川菜馆(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惊驾路283号)。
经营者:陈德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鄞州明楼姐弟川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鄞州明楼姐弟川菜馆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款30000元及利息。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